許多地方工作者各自接案,有人擅長平面設計,有人熟悉攝影、舞台、木作或活動執行。大家經常一起合作,卻不一定想成立由單一老闆經營的公司。
有限責任合作社,提供另一種共同經營的方式。 社員一起出資、參與決策,由合作社整合資源。合作社的特色是社員共同經營,依實際提供的勞務取得工作報酬,而不是只看出資比例。
本文介紹合作社與公司、工作室的差異,以及三個重點:有限責任、符合規定的社員內交易免營業稅、依勞務安排報酬與依法分配年度結餘。
一、有限責任合作社與商號、公司有什麼不同?
1. 合作社是社員共同經營的法人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格。若採有限責任形式,社員原則上以自己認購的社股額為限負責;個人保證或其他依法須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另當別論。
「有限責任」是合作社的責任形式,「勞動」、「生產」、「供給」、「利用」等則是合作社的業務種類。本篇以七位藝文工作者籌組「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為案例。
| 比較項目 | 商號/工作室(獨資) | 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合作社 |
|---|---|---|---|
| 法律身分 | 不是獨立法人 | 獨立法人 | 獨立法人 |
| 成立人數 | 1人 | 可由1名股東設立 | 至少7名社員 |
| 主要決策 | 負責人 | 依公司法及章程 | 原則上一社員一票 |
| 收入安排 | 負責人取得營利所得 | 薪資、股利等依法處理 | 社員勞務報酬;另可依法分配股息及結餘 |
| 債務責任 | 由負責人依法承擔 | 股東原則以出資額為限 | 社員原則以認購社股額為限 |
合作社原則上一社員一票,並非出資最多的人就有最多表決權。社員實際做了多少工作,與持有多少社股,也是不一樣的事。
2. 至少七人共同籌組
依《合作社法》,合作社至少要有七名社員,共同通過章程、選出理事與監事,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合作社至少設三名理事及三名監事,成立後還有社員大會、記帳與其他管理工作。
成立前須先討論如何承接案件、分派工作、支付報酬、運用設備及管理共同經費。各項程序可參考內政部合作社設立說明。
二、成立有限責任合作社的好處
1. 有限責任:合作社與社員的財產、債務分開
合作社欠款,原則上由合作社用自己的財產償還;有限責任社員原則以自己認購的社股額為限負責。
例如七名藝文工作者成立合作社,一起承接展場製作案。後來合作社欠廠商100萬元,清算後只有30萬元財產可以還債。剩餘70萬元原則上不會自動由七名社員平均負擔,也不能僅因社員身分就追討各人的私人財產。 但社員另外提供個人保證、尚有應繳未繳股金或其他依法須負責情形時,仍須個別處理。
相關法人責任案例可閱讀〈為什麼要成立法人?〉。
2. 合作社依法銷售給社員,可以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給社員的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例如七名社員共用合作社的攝影器材與工作空間:
- 合作社向社員收取10,000元設備使用費: 假設符合依法銷售給社員的免稅規定,本例營業稅為0元。
- 合作社向非社員收取未稅10,000元設備使用費: 假設依法允許對外提供且屬一般應稅服務,按5%計算銷項營業稅為500元。
| 交易情形 | 服務金額(未稅) | 本例營業稅 |
|---|---|---|
| 合作社依法提供服務給社員 | 10,000元 | 0元 |
| 合作社依法提供一般應稅服務給非社員 | 10,000元 | 500元 |
免稅的是符合規定的合作社對社員交易;不是只要交易雙方有社員身分就全部免稅。對非社員提供服務仍有業務範圍、比例及收益處理的限制。
3. 更平均的盈餘分配機制
以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公司的獲利往往來自全體員工共同付出。假設公司今年有5,000萬元盈餘,員工可能依勞動契約、公司制度取得年終獎金或工作獎金;但公司依法分配給股東的股利,原則上仍依持有股份及相關規定計算。有些股東即使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工作,也可能因持股而分得股利。
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不同。 社員可以依實際提供的勞務取得報酬;合作社若有依法可以分配的年度結餘,還能依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分配。社員認購的社股則可能取得股息(社股年息依法最高為社股金額的10%)。合作社相對來說,更加重視社員參與及交易、勞務的貢獻,而非持股比例的高低;並且,每位社員認購的社股不得超過合作社股金總額的20%。
我們透過以下案例來看:
今年合作社共承接1,190萬元的藝文勞務案件,七名社員A至G分別主責200萬、190萬、180萬、170萬、160萬、150萬、140萬元的案件。假設每個案子有30%專案製作成本,包括材料、製作及外包支出;這30%不包含後面另外計算的專案管理人薪資、工作室租金及記帳費。
因為每個案件都難以由單一社員獨力完成,大家事先約定:先扣除每案30%的專案成本,將剩下的70%再依20%/25%/55%分配。
- 20%給主責社員: 支付該案統籌、規劃、溝通及主責工作報酬。
- 25%作為合作社管理費: 支應專案管理、行政、帳務、共同設備及日常營運。
- 55%作為共同勞務報酬: 案件完成後,依社員實際工作紀錄、工時、分工與事先議定的勞務計分方式分配。
例如,社員A主責200萬元案件,先扣除60萬元成本,剩下140萬元;其中28萬元是主責報酬、35萬元是管理費、77萬元是共同勞務報酬。上述比例都以扣除30%案件成本後的金額為基礎。
| 主責社員 | 案件金額 | 成本30% | 剩餘70% | 主責20% | 管理25% | 共同55% |
|---|---|---|---|---|---|---|
| A|平面設計 | 200萬元 | 60萬元 | 140萬元 | 28萬元 | 35萬元 | 77萬元 |
| B|舞台設計 | 190萬元 | 57萬元 | 133萬元 | 26.6萬元 | 33.25萬元 | 73.15萬元 |
| C|攝影製作 | 180萬元 | 54萬元 | 126萬元 | 25.2萬元 | 31.5萬元 | 69.3萬元 |
| D|木作施工 | 170萬元 | 51萬元 | 119萬元 | 23.8萬元 | 29.75萬元 | 65.45萬元 |
| E|影像剪輯 | 160萬元 | 48萬元 | 112萬元 | 22.4萬元 | 28萬元 | 61.6萬元 |
| F|活動執行 | 150萬元 | 45萬元 | 105萬元 | 21萬元 | 26.25萬元 | 57.75萬元 |
| G|印刷輸出 | 140萬元 | 42萬元 | 98萬元 | 19.6萬元 | 24.5萬元 | 53.9萬元 |
| 合計 | 1,190萬元 | 357萬元 | 833萬元 | 166.6萬元 | 208.25萬元 | 458.15萬元 |
458.15萬元共同勞務報酬,最後如何分給七人?
假設依全年協作紀錄核對後,A至G在共同工作中的貢獻比例分別為20%、15%、15%、15%、15%、10%、10%。這只是示範,真正比例必須有工作紀錄與社員共同議定的分配辦法,不一定與主責案量相同。
| 社員 | 主責報酬 | 協作比例 | 共同勞務報酬 | 勞務收入合計 |
|---|---|---|---|---|
| A | 280,000元 | 20% | 916,300元 | 1,196,300元 |
| B | 266,000元 | 15% | 687,225元 | 953,225元 |
| C | 252,000元 | 15% | 687,225元 | 939,225元 |
| D | 238,000元 | 15% | 687,225元 | 925,225元 |
| E | 224,000元 | 15% | 687,225元 | 911,225元 |
| F | 210,000元 | 10% | 458,150元 | 668,150元 |
| G | 196,000元 | 10% | 458,150元 | 654,150元 |
| 合計 | 1,666,000元 | 100% | 4,581,500元 | 6,247,500元 |
這樣一來,社員A雖然主責200萬元的案子,但主責報酬為28萬元,另外依協作貢獻取得916,300元,合計1,196,300元;其他社員也按實際投入取得報酬,而不是由主責者獨占全案收入。
管理費的收取方式,是下一節能否分配結餘的重要前提。 為了示範社員內服務的結餘分配,本例把208.25萬元管理費設定為七名社員依議定辦法繳給合作社的行政管理費,而不是合作社向外部客戶另外收取的管理費。依勞動合作社相關代收轉付規定,應按實際勞務關係及帳務流程辦理,不能只把對外承攬收入改名為社員內服務。內政部合作社問答對社員繳納管理費及結餘返還另有說明。
稅務也須另行判斷。 若符合財政部108年3月7日勞動合作社無僱傭關係、社員勞務報酬全數代收轉付的規定,該勞務報酬可依函令處理;本例尚有357萬元材料及外包等專案成本,須依契約、採購與發票情形判斷是否另有應稅銷售,不能直接把1,190萬元全數視為免營業稅。社員報酬、稅務及健保義務亦須依實際交易處理。
4. 社員除了勞務報酬,也可能領取社股股息及年度結餘分配
延續上面七名社員、1,190萬元藝文案件的案例,現在直接計算合作社管理費扣除日常經營成本後,社員各自還可能分得多少股息與交易分配金。
這三種錢要分清楚:
- 勞務報酬: 前面的主責工作及協作勞務收入,依實際工作分配。
- 社股股息: 依社員認購股金及合法分配決議計算,年息不得超過10%,沒有結餘不得發息。
- 社員交易分配金: 年度決算後,依法彌補短絀、支付股息及提列公積金等,再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分配,而非按社股數量分配。
先計算合作社的管理費還剩多少。
前面1,190萬元的案件,扣掉357萬元專案製作成本後,合作社依約向社員收取剩餘款項25%的行政管理費,合計2,082,500元。假設合作社全年聘請一名月薪42,000元的專案管理人、每月支付30,000元工作室租金,並每月支付4,500元會計記帳費:
| 項目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 合作社行政管理費收入 | 833萬元 × 25% | 2,082,500元 |
| 專案管理人薪資 | 42,000 × 12個月 | 504,000元 |
| 工作室租金 | 30,000 × 12個月 | 360,000元 |
| 會計記帳費 | 4,500 × 12個月 | 54,000元 |
| 全年已列管理成本 | 三項支出合計 | 918,000元 |
| 扣除上述成本後暫算結餘 | 2,082,500-918,000 | 1,164,500元 |
上述1,164,500元只是簡化試算,為了讓讀者看懂股息與交易分配的算法,實際可能有更多成本需要支出。
假設七名社員社股完全相同,每人已繳納10,000元股金,共70,000元;社員大會通過年息5%,沒有以前年度短絀,公積金及公益金採法定最低比例,沒有另外提列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則:
| 項目 | 計算方式 | 金額 |
|---|---|---|
| 本例假設可分配前結餘 | 以已列三項管理成本後暫算結餘示範 | 1,164,500元 |
| 社股股息 | 70,000 × 5% | 3,500元七人各500元 |
| 扣息後結餘 | 1,164,500-3,500 | 1,161,000元 |
| 公積金 | 1,161,000 × 10% | 116,100元 |
| 公益金 | 1,161,000 × 5% | 58,050元 |
| 社員交易分配金 | 1,161,000-116,100-58,050 | 986,850元 |
公積金:合作社從每年結餘中留下的準備金,用來累積組織的財務基礎,不能直接分給社員。本例提列10%。
公益金:專門用於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以及合作社教育訓練與宣導的經費,不能拿來分紅。本例提列5%。
七名社員全年總共可以拿到多少?
把前面的主責報酬、共同勞務報酬,加上每人500元股息及社員交易分配金,就是每位社員的全年收入合計。為了讓兩張表格使用相同的比例,本例約定:社員分攤行政管理費的交易比例,與共同勞務協作比例相同,即A為20%、B至E各15%、F和G各10%。
因此A的社員交易分配金直接以 986,850 × 20%=197,370元 計算。
| 社員 | 主責報酬 | 共同勞務報酬(協作/管理費比例) | 全年勞務收入 | 股息 | 交易分配金 | 全年收入合計 |
|---|---|---|---|---|---|---|
| 社員A | 280,000元 | 916,30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20% | 1,196,300元 | 500元 | 197,370元 | 1,394,170元 |
| 社員B | 266,000元 | 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 | 953,225元 | 500元 | 148,028元 | 1,101,753元 |
| 社員C | 252,000元 | 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 | 939,225元 | 500元 | 148,028元 | 1,087,753元 |
| 社員D | 238,000元 | 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 | 925,225元 | 500元 | 148,027元 | 1,073,752元 |
| 社員E | 224,000元 | 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 | 911,225元 | 500元 | 148,027元 | 1,059,752元 |
| 社員F | 210,000元 | 458,15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0% | 668,150元 | 500元 | 98,685元 | 767,335元 |
| 社員G | 196,000元 | 458,15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0% | 654,150元 | 500元 | 98,685元 | 753,335元 |
| 七人合計 | 1,666,000元 | 4,581,50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00% | 6,247,500元 | 3,500元 | 986,850元 | 7,237,850元 |
單位:新臺幣元。全年收入合計=主責報酬+共同勞務報酬+股息+交易分配金。交易分配金依比例計算,15%金額有半元差異,按元四捨五入並分配尾差。這是簡化試算,尚未扣除個人所得稅及適用保費。
分配方式的重點: 七人社股相同,所以股息一樣;交易分配金則按本例議定的社員內管理服務交易比例計算,不是看誰的主責案件金額較高。
法律限制必須保留: 上述986,850元的社員交易分配金,只有在208.25萬元確屬合作社向社員收取、依法提供社員內服務的管理費收入,且正式決算後確有可分配結餘時,才可以依規定分配。如果這筆管理費實際上是合作社向非社員客戶提供服務取得的收益,其扣除成本後的淨收益依法須提列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直接分給社員。假如合作社沒有其他合法可分配的社員內服務結餘,這筆對外業務收益不能用來發放前述股息或交易分配金。
5. 勞務報酬與合作社結餘不是同一筆錢
前面按經濟分配方式算出的624.75萬元是社員取得的主責與共同勞務款,208.25萬元則是合作社向社員收取、用來支付營運成本的管理費。 實際辦理代收轉付時,仍須依規定釐清社員勞務報酬的全額轉付及社員繳納管理費的程序。合作社管理費有剩餘,也必須先依法決算並確認屬於可分配的社員內服務結餘,不能直接當成股利。
此外,合作社的業務原則以提供社員使用為主,對外承接業務仍有《合作社法》第3-1條、章程及主管機關相關限制。本例1,190萬元用來說明分工及報酬算法,不代表七名社員的合作社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部對外承攬。 實際運作前,應先就業務範圍、對外使用比例、代收轉付及稅務處理,向主管機關與國稅局確認。
三、成立合作社需要承擔的成本與限制
1. 需要共同決策與日常管理
合作社需要共同討論章程、選出理監事,定期辦理社員大會、帳務與報告。以七名藝文社員為例,還要明確訂出每個案子的主責判定、協作工作紀錄、報酬核算、共同設備及行政成本的處理方式。共同經營可以整合資源,也需要開會、協調與記帳成本。
2. 對外銷售、稅務與用人不能直接比照一般公司
依《合作社法》第3-1條,合作社的業務原則以提供社員使用為主;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或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另有許可、比例及收益處理的限制。藝文勞動合作社是否可以按照本例規模承接外部案件,應先依實際業務種類及營運方式確認。
合作社也不是所有收入都免營業稅或所得稅。尤其管理費向外部客戶還是向社員收取、社員與合作社是否具有僱傭關係、報酬是否全數轉付,均可能改變申報方式。社員實際取得的勞務報酬還須依法處理個人所得稅、保費及其他相關義務。
四、結語:讓共同工作的人,也能共同經營
個人獨立接案,可先確認是否適合以個人或獨資商號形式經營。
一名或少數股東希望主導事業、長期聘人並累積公司資產,可以評估有限公司。
至少七名工作者有共同需求,希望一起擁有組織、共同承接案件,並讓每個人的實際勞動得到合理報酬,可以評估有限責任合作社,尤其是勞動合作社的形式。
合作社的好處,不只是符合規定的社員內交易可能免徵營業稅,也在於工作機會、行政資源與收入分配可以透過社員共同決策來安排。成立前要先確認業務範圍、外部承攬限制、分配辦法及帳務成本,才能形成長久可行的合作制度。
《合作社法》(第2、3、3-1、4、8、9、22至2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財政部108年3月7日勞動合作社課稅令。本篇為案例說明;設立、對外承攬、分配及課稅仍以實際交易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如需比較合作社、商號、公司及人民團體的用途,可閱讀〈什麼身分對我最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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