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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成立有限責任合作社?

組織成立與經營入門編輯稿

認識有限責任合作社的社員共同經營、社員內交易免營業稅,以及七名藝文工作者以主責20%、管理費10%、共同勞務70%分配1190萬元的實例。

許多地方工作者各自接案,有人擅長平面設計,有人熟悉攝影、舞台、木作或活動執行。大家經常一起合作,卻不一定想成立由單一老闆經營的公司。

有限責任合作社,提供另一種共同經營的方式。 社員一起出資、參與決策,由合作社整合資源。合作社的特色是社員共同經營,依實際提供的勞務取得工作報酬,而不是只看出資比例。

本文介紹合作社與公司、工作室的差異,以及三個重點:有限責任、符合規定的社員內交易免營業稅、依勞務安排報酬與依法分配年度結餘。

一、有限責任合作社與商號、公司有什麼不同?

1. 合作社是社員共同經營的法人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格。若採有限責任形式,社員原則上以自己認購的社股額為限負責;個人保證或其他依法須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另當別論。

「有限責任」是合作社的責任形式,「勞動」、「生產」、「供給」、「利用」等則是合作社的業務種類。本篇以七位藝文工作者籌組「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為案例。

比較項目商號/工作室(獨資)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合作社
法律身分不是獨立法人獨立法人獨立法人
成立人數1人可由1名股東設立至少7名社員
主要決策負責人依公司法及章程原則上一社員一票
收入安排負責人取得營利所得薪資、股利等依法處理社員勞務報酬;另可依法分配股息及結餘
債務責任由負責人依法承擔股東原則以出資額為限社員原則以認購社股額為限

合作社原則上一社員一票,並非出資最多的人就有最多表決權。社員實際做了多少工作,與持有多少社股,也是不一樣的事。

2. 至少七人共同籌組

依《合作社法》,合作社至少要有七名社員,共同通過章程、選出理事與監事,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合作社至少設三名理事及三名監事,成立後還有社員大會、記帳與其他管理工作。

成立前須先討論如何承接案件、分派工作、支付報酬、運用設備及管理共同經費。各項程序可參考內政部合作社設立說明。

二、成立有限責任合作社的好處

1. 有限責任:合作社與社員的財產、債務分開

合作社欠款,原則上由合作社用自己的財產償還;有限責任社員原則以自己認購的社股額為限負責。

例如七名藝文工作者成立合作社,一起承接展場製作案。後來合作社欠廠商100萬元,清算後只有30萬元財產可以還債。剩餘70萬元原則上不會自動由七名社員平均負擔,也不能僅因社員身分就追討各人的私人財產。 但社員另外提供個人保證、尚有應繳未繳股金或其他依法須負責情形時,仍須個別處理。

相關法人責任案例可閱讀〈為什麼要成立法人?〉。

2. 合作社依法銷售給社員,可以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給社員的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例如七名社員共用合作社的攝影器材與工作空間:

  • 合作社向社員收取10,000元設備使用費: 假設符合依法銷售給社員的免稅規定,本例營業稅為0元。
  • 合作社向非社員收取未稅10,000元設備使用費: 假設依法允許對外提供且屬一般應稅服務,按5%計算銷項營業稅為500元。
交易情形服務金額(未稅)本例營業稅
合作社依法提供服務給社員10,000元0元
合作社依法提供一般應稅服務給非社員10,000元500元

免稅的是符合規定的合作社對社員交易;不是只要交易雙方有社員身分就全部免稅。對非社員提供服務仍有業務範圍、比例及收益處理的限制。

3. 更平均的盈餘分配機制

以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公司的獲利往往來自全體員工共同付出。假設公司今年有5,000萬元盈餘,員工可能依勞動契約、公司制度取得年終獎金或工作獎金;但公司依法分配給股東的股利,原則上仍依持有股份及相關規定計算。有些股東即使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工作,也可能因持股而分得股利。

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不同。 社員可以依實際提供的勞務取得報酬;合作社若有依法可以分配的年度結餘,還能依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分配。社員認購的社股則可能取得股息(社股年息依法最高為社股金額的10%)。合作社相對來說,更加重視社員參與及交易、勞務的貢獻,而非持股比例的高低;並且,每位社員認購的社股不得超過合作社股金總額的20%。

我們透過以下案例來看:

今年合作社共承接1,190萬元的藝文勞務案件,七名社員A至G分別主責200萬、190萬、180萬、170萬、160萬、150萬、140萬元的案件。假設每個案子有30%專案製作成本,包括材料、製作及外包支出;這30%不包含後面另外計算的專案管理人薪資、工作室租金及記帳費。

因為每個案件都難以由單一社員獨力完成,大家事先約定:先扣除每案30%的專案成本,將剩下的70%再依20%/25%/55%分配。

  • 20%給主責社員: 支付該案統籌、規劃、溝通及主責工作報酬。
  • 25%作為合作社管理費: 支應專案管理、行政、帳務、共同設備及日常營運。
  • 55%作為共同勞務報酬: 案件完成後,依社員實際工作紀錄、工時、分工與事先議定的勞務計分方式分配。

例如,社員A主責200萬元案件,先扣除60萬元成本,剩下140萬元;其中28萬元是主責報酬、35萬元是管理費、77萬元是共同勞務報酬。上述比例都以扣除30%案件成本後的金額為基礎。

主責社員案件金額成本30%剩餘70%主責20%管理25%共同55%
A|平面設計200萬元60萬元140萬元28萬元35萬元77萬元
B|舞台設計190萬元57萬元133萬元26.6萬元33.25萬元73.15萬元
C|攝影製作180萬元54萬元126萬元25.2萬元31.5萬元69.3萬元
D|木作施工170萬元51萬元119萬元23.8萬元29.75萬元65.45萬元
E|影像剪輯160萬元48萬元112萬元22.4萬元28萬元61.6萬元
F|活動執行150萬元45萬元105萬元21萬元26.25萬元57.75萬元
G|印刷輸出140萬元42萬元98萬元19.6萬元24.5萬元53.9萬元
合計1,190萬元357萬元833萬元166.6萬元208.25萬元458.15萬元

458.15萬元共同勞務報酬,最後如何分給七人?

假設依全年協作紀錄核對後,A至G在共同工作中的貢獻比例分別為20%、15%、15%、15%、15%、10%、10%。這只是示範,真正比例必須有工作紀錄與社員共同議定的分配辦法,不一定與主責案量相同。

社員主責報酬協作比例共同勞務報酬勞務收入合計
A280,000元20%916,300元1,196,300元
B266,000元15%687,225元953,225元
C252,000元15%687,225元939,225元
D238,000元15%687,225元925,225元
E224,000元15%687,225元911,225元
F210,000元10%458,150元668,150元
G196,000元10%458,150元654,150元
合計1,666,000元100%4,581,500元6,247,500元

這樣一來,社員A雖然主責200萬元的案子,但主責報酬為28萬元,另外依協作貢獻取得916,300元,合計1,196,300元;其他社員也按實際投入取得報酬,而不是由主責者獨占全案收入。

管理費的收取方式,是下一節能否分配結餘的重要前提。 為了示範社員內服務的結餘分配,本例把208.25萬元管理費設定為七名社員依議定辦法繳給合作社的行政管理費,而不是合作社向外部客戶另外收取的管理費。依勞動合作社相關代收轉付規定,應按實際勞務關係及帳務流程辦理,不能只把對外承攬收入改名為社員內服務。內政部合作社問答對社員繳納管理費及結餘返還另有說明。

稅務也須另行判斷。 若符合財政部108年3月7日勞動合作社無僱傭關係、社員勞務報酬全數代收轉付的規定,該勞務報酬可依函令處理;本例尚有357萬元材料及外包等專案成本,須依契約、採購與發票情形判斷是否另有應稅銷售,不能直接把1,190萬元全數視為免營業稅。社員報酬、稅務及健保義務亦須依實際交易處理。

4. 社員除了勞務報酬,也可能領取社股股息及年度結餘分配

延續上面七名社員、1,190萬元藝文案件的案例,現在直接計算合作社管理費扣除日常經營成本後,社員各自還可能分得多少股息與交易分配金。

這三種錢要分清楚:

  • 勞務報酬: 前面的主責工作及協作勞務收入,依實際工作分配。
  • 社股股息: 依社員認購股金及合法分配決議計算,年息不得超過10%,沒有結餘不得發息。
  • 社員交易分配金: 年度決算後,依法彌補短絀、支付股息及提列公積金等,再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分配,而非按社股數量分配。

先計算合作社的管理費還剩多少。

前面1,190萬元的案件,扣掉357萬元專案製作成本後,合作社依約向社員收取剩餘款項25%的行政管理費,合計2,082,500元。假設合作社全年聘請一名月薪42,000元的專案管理人、每月支付30,000元工作室租金,並每月支付4,500元會計記帳費:

項目計算方式金額
合作社行政管理費收入833萬元 × 25%2,082,500元
專案管理人薪資42,000 × 12個月504,000元
工作室租金30,000 × 12個月360,000元
會計記帳費4,500 × 12個月54,000元
全年已列管理成本三項支出合計918,000元
扣除上述成本後暫算結餘2,082,500-918,0001,164,500元

上述1,164,500元只是簡化試算,為了讓讀者看懂股息與交易分配的算法,實際可能有更多成本需要支出。

假設七名社員社股完全相同,每人已繳納10,000元股金,共70,000元;社員大會通過年息5%,沒有以前年度短絀,公積金及公益金採法定最低比例,沒有另外提列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則:

項目計算方式金額
本例假設可分配前結餘以已列三項管理成本後暫算結餘示範1,164,500元
社股股息70,000 × 5%3,500元七人各500元
扣息後結餘1,164,500-3,5001,161,000元
公積金1,161,000 × 10%116,100元
公益金1,161,000 × 5%58,050元
社員交易分配金1,161,000-116,100-58,050986,850元
小提醒|什麼是公積金、公益金?

公積金:合作社從每年結餘中留下的準備金,用來累積組織的財務基礎,不能直接分給社員。本例提列10%。

公益金:專門用於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以及合作社教育訓練與宣導的經費,不能拿來分紅。本例提列5%。

七名社員全年總共可以拿到多少?

把前面的主責報酬、共同勞務報酬,加上每人500元股息及社員交易分配金,就是每位社員的全年收入合計。為了讓兩張表格使用相同的比例,本例約定:社員分攤行政管理費的交易比例,與共同勞務協作比例相同,即A為20%、B至E各15%、F和G各10%。

因此A的社員交易分配金直接以 986,850 × 20%=197,370元 計算。

社員主責報酬共同勞務報酬(協作/管理費比例)全年勞務收入股息交易分配金全年收入合計
社員A280,000元916,30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20%1,196,300元500元197,370元1,394,170元
社員B266,000元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953,225元500元148,028元1,101,753元
社員C252,000元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939,225元500元148,028元1,087,753元
社員D238,000元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925,225元500元148,027元1,073,752元
社員E224,000元687,225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5%911,225元500元148,027元1,059,752元
社員F210,000元458,15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0%668,150元500元98,685元767,335元
社員G196,000元458,15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0%654,150元500元98,685元753,335元
七人合計1,666,000元4,581,500元協作/管理費比例100%6,247,500元3,500元986,850元7,237,850元

單位:新臺幣元。全年收入合計=主責報酬+共同勞務報酬+股息+交易分配金。交易分配金依比例計算,15%金額有半元差異,按元四捨五入並分配尾差。這是簡化試算,尚未扣除個人所得稅及適用保費。

分配方式的重點: 七人社股相同,所以股息一樣;交易分配金則按本例議定的社員內管理服務交易比例計算,不是看誰的主責案件金額較高。

法律限制必須保留: 上述986,850元的社員交易分配金,只有在208.25萬元確屬合作社向社員收取、依法提供社員內服務的管理費收入,且正式決算後確有可分配結餘時,才可以依規定分配。如果這筆管理費實際上是合作社向非社員客戶提供服務取得的收益,其扣除成本後的淨收益依法須提列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直接分給社員。假如合作社沒有其他合法可分配的社員內服務結餘,這筆對外業務收益不能用來發放前述股息或交易分配金。

5. 勞務報酬與合作社結餘不是同一筆錢

前面按經濟分配方式算出的624.75萬元是社員取得的主責與共同勞務款,208.25萬元則是合作社向社員收取、用來支付營運成本的管理費。 實際辦理代收轉付時,仍須依規定釐清社員勞務報酬的全額轉付及社員繳納管理費的程序。合作社管理費有剩餘,也必須先依法決算並確認屬於可分配的社員內服務結餘,不能直接當成股利。

此外,合作社的業務原則以提供社員使用為主,對外承接業務仍有《合作社法》第3-1條、章程及主管機關相關限制。本例1,190萬元用來說明分工及報酬算法,不代表七名社員的合作社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部對外承攬。 實際運作前,應先就業務範圍、對外使用比例、代收轉付及稅務處理,向主管機關與國稅局確認。

三、成立合作社需要承擔的成本與限制

1. 需要共同決策與日常管理

合作社需要共同討論章程、選出理監事,定期辦理社員大會、帳務與報告。以七名藝文社員為例,還要明確訂出每個案子的主責判定、協作工作紀錄、報酬核算、共同設備及行政成本的處理方式。共同經營可以整合資源,也需要開會、協調與記帳成本。

2. 對外銷售、稅務與用人不能直接比照一般公司

依《合作社法》第3-1條,合作社的業務原則以提供社員使用為主;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或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另有許可、比例及收益處理的限制。藝文勞動合作社是否可以按照本例規模承接外部案件,應先依實際業務種類及營運方式確認。

合作社也不是所有收入都免營業稅或所得稅。尤其管理費向外部客戶還是向社員收取、社員與合作社是否具有僱傭關係、報酬是否全數轉付,均可能改變申報方式。社員實際取得的勞務報酬還須依法處理個人所得稅、保費及其他相關義務。

四、結語:讓共同工作的人,也能共同經營

個人獨立接案,可先確認是否適合以個人或獨資商號形式經營。

一名或少數股東希望主導事業、長期聘人並累積公司資產,可以評估有限公司。

至少七名工作者有共同需求,希望一起擁有組織、共同承接案件,並讓每個人的實際勞動得到合理報酬,可以評估有限責任合作社,尤其是勞動合作社的形式。

合作社的好處,不只是符合規定的社員內交易可能免徵營業稅,也在於工作機會、行政資源與收入分配可以透過社員共同決策來安排。成立前要先確認業務範圍、外部承攬限制、分配辦法及帳務成本,才能形成長久可行的合作制度。


相關法規與資料

《合作社法》(第2、3、3-1、4、8、9、22至2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財政部108年3月7日勞動合作社課稅令。本篇為案例說明;設立、對外承攬、分配及課稅仍以實際交易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如需比較合作社、商號、公司及人民團體的用途,可閱讀〈什麼身分對我最合適?〉。

最後更新:2026/11/5 | 編輯狀態:編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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