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以經常性薪資為主的健保「一般保險費」,2013 年 1 月 1 日上路的「補充保險費」(即俗稱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開徵的目的,是希望擴大健保財務來源,讓臺灣的醫療保障制度更加永續。
過去,一般保險費主要由投保單位與個人依據投保金額分擔;但兼職所得、租金收入、股票股利等非經常性薪資收入,不一定直接反映在一般保險費中。自 2013 年二代健保實施後,符合規定的特定所得與收入,也需要計收補充保費。
如果想先了解一般受僱員工每月的勞健保費用,可以使用〈2026 勞健保級距表與薪資試算〉;單次勞務給付的補充保費則可使用〈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計算機〉。
簡單來說,健保費分為「一般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兩種。前者就是〈勞健保〉中說明的健保一般保費;後者則是我們接下來要談的重點,並可分為「雇主額外負擔」與「個人代扣補充保費」兩大類。
這兩類都可能使用 2.11% 的費率,但負擔的人與計算方法並不一樣。以下以 2026 年(民國 115 年)的規定與地方工作常見情境為例。
已有一筆講師費、工作費或個人報酬要付款?可使用〈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計算機〉,依付款對象、所得性質、健保身分及當月薪資差額,分別試算個人代扣與投保單位的補充保費。
一、雇主額外負擔
所謂「雇主額外負擔」,不是指只要付錢給不是自己員工的人,就一律要多繳 2.11%。實際規定是:投保單位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超過該月受僱員工的健保投保金額總額時,才就正差額計算補充保費,由單位自行負擔。
單位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主要指所得稅格式代號 50、79A、79B 的給付,包括符合薪資所得性質的員工薪資、獎金、外聘授課鐘點費等。
舉例:A 單位聘用了五位員工
假設 A 單位聘用了 5 位員工,每個人的月薪都是 34,000 元,那麼這個月固定支付的薪資總額,就是 170,000 元。
不過,依照 〈勞健保〉的 2026 年投保級距表,每位月薪 34,000 元的員工,適用的健保投保金額是 34,800 元。所以這 5 位員工的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總額,其實是 174,000 元。
不知道為什麼月薪 34,000 元,投保金額卻是 34,800 元?可以回頭查閱 〈勞健保〉的 2026 年投保級距表。
除此之外,A 單位這個月又邀請老師幫員工上課、辦理工作坊。假設這些支出中的授課鐘點費與工作坊講師費,依法屬於薪資所得(代碼50),合計 90,000 元,並且都在這個月支付。
那麼,A 單位需要額外負擔多少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我們把當月的數字整理在一起:
| A 單位當月的計算項目 | 金額 |
|---|---|
| 五位員工的固定薪資(34,000 × 5) | 170,000 元 |
| 額外給付的薪資所得(授課鐘點費、工作坊講師費) | + 90,000 元 |
| 當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 | 260,000 元 |
| 受僱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總額(34,800 × 5) | − 174,000 元 |
| 應計算補充保費的正差額 | 86,000 元 |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 − 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總額)× 2.11%
因此,A 單位這個月要額外繳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就是 1,815 元。 這筆費用是單位自行負擔,不能直接從員工或講師的原有報酬中扣掉。
簡單一點白話來說,不是把額外支付的 90,000 元直接乘上 2.11%,而是把當月所有符合規定的薪資所得加總,再扣除受僱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總額,最後才乘上 2.11%。這也說明了為什麼要先弄清楚投保級距。
從實際付款情境來看
| 情境 | 支付對象與實際所得 | 計入單位薪資差額計算與否 |
|---|---|---|
| A 單位請藝人表演,藝人本人簽勞務報酬 | 如果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代碼50) | 計入薪資所得總額 |
| A 單位請藝人表演,由經紀公司依法開發票 | 向公司購買服務 | 一般不計入 |
| A 單位請耆老教學古調傳唱,耆老本人簽領勞務報酬 | 如果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代碼50) | 計入薪資所得總額 |
| A 單位請獨立攝影師拍攝紀錄 | 如果依法認定為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 | 一般不計入 |
| A 單位請攝影師拍攝,由依法營業的攝影工作室開發票 | 向營業人購買服務 | 一般不計入 |
| A 單位邀請講師上課,講師領取授課鐘點費 | 依法屬薪資所得(代碼50) | 計入薪資所得總額 |
| A 單位邀請導覽員導覽,由旅行社依法開發票 | 向旅行社購買服務 | 一般不計入 |
大抵可以理解,如果是向依法營業的公司或商號購買服務,由對方開立合法發票或其他適用憑證,通常不屬於支付「個人薪資所得」。但如果是直接給個人報酬、由個人簽領據,也不能一概認定為薪資所得,還要看這筆勞務依法應歸類為薪資所得(代碼50)、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還是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
大家不要忘記,這一節談的是「投保單位(雇主)額外負擔的補充保費」。計算時列入的「薪資所得總額」,是依法屬於所得格式代碼 50、79A、79B 的給付,而不是把所有付給個人的錢都算進去。
所以上表中,你會看到「請獨立攝影師拍攝紀錄」的例子:如果依實際工作關係確認,這筆報酬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而非薪資所得(代碼50、79A、79B),就不用列入單位當月薪資所得總額。不過,攝影師個人是否需要被代扣另一種補充保費,仍要依執行業務收入的規定另外判斷。
大家可能也會好奇:為什麼請演藝公司提供藝人表演,由公司開立發票時,A 單位通常不必把這筆費用列入薪資差額計算?
原因是A 單位向演藝公司購買服務,支付的是營業人提供服務的費用,而不是直接給付藝人的個人薪資所得。至於演藝公司是否需要替藝人投保、繳納一般保費或補充保費,應依演藝公司與藝人之間的實際聘僱或合作關係辦理。這並不是單純因為「同一筆費用不能重複扣繳」,而是付款對象與所得性質原本就不同。
但如果 A 單位直接支付報酬給藝人本人,就必須依實際勞務關係與所得分類,確認是否應計入單位薪資所得總額,以及是否另有個人補充保費代扣義務。
另外要注意:不是自然人之間每一次付錢請人幫忙,都需要計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例如,你偶爾請隔壁鄰居幫忙清理家中的庭院,給他 2,000 元報酬。這種一般私人間的臨時幫忙,通常不會讓你因此成為健保投保單位,因此不用套用前面的「單位薪資差額 × 2.11%」公式;這筆金額也未達一般兼職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的個人補充保費門檻。
不過,「沒有立案」不代表「一定沒有補充保費義務」。 投保單位自行負擔的補充保費,與給付者依法代扣個人補充保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即使沒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符合規定的機關、團體仍可能需要代扣個人補充保費。如果私人之間已形成實質聘僱關係,也應另外確認是否有健保加保或其他法定責任。
二、個人代扣補充保費
除了單位可能額外負擔之外,二代健保還有另一項規定,就是「個人代扣補充保費」。它指的是:扣費義務人支付給健保保險對象的特定所得,符合規定的六類項目、身分與金額門檻時,必須從這筆給付中先扣取補充保費,再繳給健保署。
換句話說:如果你從公司、協會等單位收到講師費、稿費等報酬,或領到獎金、股利、利息、租金等收入,符合下列六類所得的規定,而且達到各自的扣費門檻時,付款方就會依規定先從這筆款項中扣取補充保費,再繳交健保署。因此,你實際收到的金額可能會比原本的給付金額少一些。當然,也要確認領款人的健保身分及是否符合免扣規定。
補充保費率目前為 2.11%,一般每筆給付的計費金額上限為 1,000 萬元。例如,某筆依法應計收補充保費的執行業務收入為 1,200 萬元,就只以 1,000 萬元計算:1,000 萬元 × 2.11% = 211,000 元;超過上限的 200 萬元不再計收。要注意,六類所得各有不同的起扣門檻,獎金與部分股利也另有計算規定。
六類所得與定義
以下是六類所得的正式定義與扣費門檻,可以先快速看過;後面還有一張白話案例表,幫助你更容易理解。
| 計費項目 | 定義說明 | 常見所得稅代號 |
|---|---|---|
|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 所屬單位給付未納入投保金額、且具有獎勵性質的年終、節金、紅利等;針對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計費 | 50、79A、79B |
| 兼職薪資所得(達基本工資起扣) | 非所屬健保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2026 年一般以單次給付達 29,500 元為門檻 | 50、79A、79B |
| 執行業務收入(2 萬元起扣) | 未納入投保金額的個人執行業務收入,原則上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即計費,不先扣掉業務成本 | 9A、9B |
| 股利所得(2 萬元起扣) | 公司給付個人的現金與股票股利;原則上單次達 20,000 元,雇主、自營業主及已計入投保金額的部分另有規則 | 54、71G 等 |
| 利息所得(2 萬元起扣) | 公債、公司債、存款及其他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原則上單次達 20,000 元 | 5A、5B、5C、52、73G 等 |
| 租金收入(2 萬元起扣) | 付給個人的租金,原則上單次達 20,000 元,計費時不先扣除必要損耗與費用 | 51、74G 等 |
這張表先幫大家認識項目。是否一定要扣,還要看受領人的健保身分、免扣資格、所得是否已納入投保金額,以及特殊身分的例外門檻。不能只憑金額或所得代號認定每一個人都要扣。
簡單來說,兩種補充保費怎麼分?
額外負擔: 投保單位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受僱者健保投保金額總額時,超過的部分由單位自己繳 2.11%。
代扣保費: 付款單位給付符合健保規定的六項所得,而且達到適用門檻時,補充保費由領取報酬的人負擔,由單位代扣,再繳給健保署。
看不懂那六項、覺得很麻煩也沒有關係,我們再用更日常的情況來整理:
| 計費項目 | 簡單舉例 | 所得稅代號 |
|---|---|---|
| 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 A 公司當年度發給員工的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 | 50、79A、79B |
| 兼職薪資所得 | A 單位單次給外聘講師 30,000 元授課鐘點費,且依法屬薪資所得(代碼50) | 50、79A、79B |
| 執行業務收入 | A 單位單次給 B 作家 20,000 元符合規定的稿費,已達一般門檻 | 9A、9B |
| 股利所得 | 個人單次收到符合規定的股利 20,000 元 | 54、71G 等 |
| 利息所得 | 個人單次收到符合規定的利息 20,000 元 | 5A、5B、5C、52、73G 等 |
| 租金收入 | 個人單次收到符合規定的租金 20,000 元 | 51、74G 等 |
接下來,前三項我們一個一個帶大家舉例。後面股利、利息、租金,地方工作者不一定常遇到,這裡先不逐一展開;但如果組織確實有相關給付,一樣要確認扣費規定。
有一點要先記住:獎金是以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的部分計算;其他按單次門檻計費的所得,達到門檻時通常以符合規定的整筆金額計算,不是只扣超過門檻的部分。
三、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首先來看第一個計費項目。
這裡要注意的,是「投保金額」,也就是員工依照適用的健保級距,申報的投保金額。它不一定等於每個月實際領到的薪水。
例如,一個人的月薪是 34,000 元,依 〈勞健保〉的 2026 年投保級距表,投保金額是 34,800 元。所以四倍的門檻應該這樣算:
假設 A 某月薪為 34,000 元,健保投保金額為 34,800 元,當年度此前沒有其他需併計的獎金:
情境一: 單位於 1 月發給 A 某 4.5 個月年終獎金,金額是 153,000 元。因為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的 139,200 元,所以要代扣超過部分的補充保費。
情境二: 單位於 1 月發給 A 某 4 個月年終獎金,金額是 136,000 元。因為未超過 139,200 元,所以這次不需要扣取這一項獎金補充保費。
回到情境一,要扣的不是全部 153,000 元,而是超過的部分:
因此,這筆年終獎金應代扣 291 元。
不過,實際申報時還要注意「全年累計」。假如 A 某在此前已經領過節金、紅利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獎金,這次就不能只看單筆年終;每次發獎金時,都要用給付當月投保金額,搭配該年度累計獎金與本次給付金額來判斷。
四、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的兼職薪資所得
相較於前面自己的員工領取年終獎金,這個項目則是單位支付報酬給沒有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人,而且給付依法屬於薪資所得(代碼50、79A、79B) 的情況。
這裡的門檻是單次給付達到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最低工資月額。以 2026 年為例,這個金額是 29,500 元。
我們用外聘講師來舉例
假設年度綜所稅申報時,該講師的這筆授課費依法屬於薪資所得(代碼50),而且他沒有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情境一: 講師 A 在 3 月來單位授課 15 小時,每小時 2,000 元,合計單次支付 30,000 元。由於達到 2026 年基本工資月額 29,500 元,在沒有適用免扣情形時,應代扣個人補充保費。
情境二: 講師 A 在 3 月來單位授課 10 小時,同樣每小時 2,000 元,合計單次支付 20,000 元。因為尚未達 29,500 元的門檻,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代扣這一項個人補充保費。
情境一的計算如下:
注意,是「單次給付」達到門檻,不是隨便把同月不同筆付款加在一起計算。 同時,如果勞務實際上已構成應由單位辦理健保投保的聘僱關係,也不能只當成兼職領款單來處理。
這裡的 633 元是講師個人負擔。至於協會有沒有要額外繳一筆「單位補充保費」,仍要按第一節的每月薪資差額計算,兩件事應該分開看。
五、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與講演、稿費等收入(代碼9B)
這項跟前面的「兼職薪資所得」最大的差別,是所得性質不同。常見的所得稅代碼是 9A、9B,個人補充保費的一般門檻是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
何謂 9A、9B?這裡需要花一些時間解釋,大家才能理解講師費、演講費、攝影費與專業勞務報酬究竟要怎麼分。
所得稅代碼 9A、9B,有什麼不同?
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與講演、稿費等收入(代碼9B)在實務上常一起討論,但兩者的所得性質並不相同。先從下表對照定義、常見對象與實際判斷方式:
| 比較項目 | 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 | 講演與稿費等收入(代碼9B) |
|---|---|---|
| 定義 | 具有專業技能,依法以獨立身分提供專業勞務所取得的執行業務所得。 | 符合稅法規定的專題講演、稿費與著作相關收入。 |
| 常見對象 |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者、專業技師,以及符合條件的工藝工作者等。 | 專題演講者、作者、翻譯者,以及符合規定的創作或著作報酬受領人等。 |
| 常見收入 | 依法認定為獨立執行業務的專業服務或演出報酬等。 | 專題講演鐘點費、稿費、著作報酬、翻譯稿費、編撰費、版稅等。 |
| 判斷重點 | 是否真正獨立承接工作、自行負擔業務成本與盈虧;若實際受僱並接受單位指揮監督,可能屬薪資所得(代碼50)。 | 是否確實具有講演或著作性質;正式課程的授課鐘點費通常屬薪資所得(代碼50),不能只因活動叫「講座」就認定為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 |
手機閱讀時,各個比較項目會改成上下排列的卡片,可逐項對照 9A 與 9B。
提醒: 不是只要攝影師、表演者或設計師本人簽領據,就一定是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也不能將所有上課鐘點費、設計費或審查費直接視為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真正的工作關係與所得性質,才是分類依據。接下來我們再用「演講」與「授課」的例子,說明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和薪資所得(代碼50)的差別。
社區邀請講師,是講演費(代碼9B)還是薪資所得(代碼50)?
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包含「講演」,是不是代表單位請講師來上課,不管什麼課都算這一類?
答案是:不一定。很多社區實務中的「授課鐘點費」,其實是薪資所得(代碼50)。
財政部對「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有區分:如果是開課、訓練班、講習會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老師按照課程安排教學,其報酬屬於薪資所得;若是邀請專家學者進行符合規定的專題演講,則屬講演鐘點費。詳見財政部〈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更簡單一點,用原本的例子來理解:
第一種: 今天黃仁勳很紅,我們邀請他來分享他的創業經驗、想法和觀察,採專題演講形式,讓他自由分享。這比較接近講演鐘點費(代碼9B)。
第二種: 今天我們想學「顯示卡是什麼」,因此開了一個有明確課表與授課時數的系列培訓班,邀請專業老師按照課程內容教學。這比較接近50 的授課鐘點費。
真正重要的不是題目由誰指定,而是活動究竟是分享性質的專題講演,還是依照課程安排進行的教學。如果內容其實是上課,就算活動名稱寫成「專題演講」,也不一定能當成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
多數地方實踐計畫常有明確的培力目的、工作坊、技藝教學或課程表,因此有授課性質的鐘點費,實務上常常更接近 50。但不能因此說全部地方課程一定是 50。若有疑慮,直接把課程表、活動內容與支付情形提供國稅局詢問,會比較穩妥。
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又該怎麼判斷?
進一步來說,如果我請攝影師拍照,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還是薪資所得(代碼50)?
答案是:要看實際工作方式,不能只看職稱。
國稅局過往針對策展、文字編輯、圖片設計等勞務,也曾以是否受業者指揮監督、是否自行負擔成本與盈虧,協助判斷所得性質:
- 依單位指揮監督工作、無須自行負擔盈虧或成本,可能屬薪資所得(代碼50)。
- 由專業工作者獨立承接、自行負擔業務成本與盈虧,可能屬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
因此,最大的判斷是:他是否自行承擔成本與風險?工作是由單位決定細節與管理,還是由專業者自行規劃、獨立完成?不應只因契約寫著「承攬」或「委任」,就忽略真正的工作關係。
表演者收入的兩種情境
假設表演人 A 在 3 月至單位演出,這筆收入依法確定屬於 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沒有適用免扣的情況:
情境一: 單次領取 30,000 元,已達 20,000 元的門檻,需代扣個人補充保費。
情境二: 單次領取 20,000 元,剛好達到門檻,也要代扣。原本容易以為「沒有超過兩萬就不用扣」,但健保署的規定是「達到 20,000 元」。如果是 19,999 元,一般情況下才是尚未達門檻。
| 表演者單次執行業務收入 | 代扣 2.11% | 只扣本項保費後實領 |
|---|---|---|
| 30,000 元 | 633 元 | 29,367 元 |
| 20,000 元 | 422 元 | 19,578 元 |
| 19,999 元 | 未達一般門檻,0 元 | 19,999 元 |
以上均假設所得依法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且收款人沒有適用免扣情形。保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採四捨五入,不是無條件進位。所得分類應以實際交易性質確認,不能認定每位表演者的所得都必然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
如果邀請部落耆老搭建工寮呢?
現在 A 單位邀請部落耆老搭建工寮,約定支付 30,000 元。這時候,可能出現三種情況:
| 情況 | 如何判斷所得性質 | 要注意的補充保費 |
|---|---|---|
| 耆老依法經營木工工作室,由工作室承接並開立合法發票 | 向營業人購買服務 | 不能只因為有發票,就把它算成給付個人的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 |
| 耆老依照 A 單位的安排工作,單位負責材料、成本及主要風險 | 可能屬薪資所得(代碼50) | 須計入單位當月薪資所得總額;個人是否需代扣則看兼職薪資門檻與適用身分 |
| 耆老依自己的技藝獨立承接,自己負擔材料、業務成本及盈虧 | 可能屬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 | 個人若達執行業務收入門檻且不適用免扣規定,可能須代扣;不直接列為單位薪資所得(代碼50) |
這三種情況做的都是同一件事:搭建工寮。但因為實際工作關係不同,所得與補充保費就可能不一樣。
以第二種情況來說,單位付給耆老的 30,000 元,若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代碼50),除了可能要從耆老的收入代扣個人補充保費,單位還要把它放進當月薪資所得總額,重新檢查是否產生雇主額外負擔。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依法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個人補充保費另依執行業務收入的扣費門檻與免扣資格判定;不能因為是給個人,就直接用薪資所得(代碼50)的單位差額公式。
六、最後整理:兩種補充保費,到底誰要繳?
接下來,讓我們把所有情境整理成一張表:
| 繳交情況 | 對象 | 需要判斷的事情 |
|---|---|---|
| 一般保險費 | 依法投保的員工、投保單位 | 是否應加保、各自負擔多少;可以另外看〈勞健保〉 |
| 單位補充保費 | 投保單位負擔 |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是否超過當月受僱員工的健保投保金額總額,依正差額計算 |
| 個人補充保費 | 領取所得的人負擔,由扣費義務人代扣 | 是否屬六類所得、所得稅代碼為何、有沒有達單次門檻、是否符合免扣規定 |
所以,辦理地方計畫時,可以按這個順序檢查:
- 先分清楚誰負擔。 是單位自己額外付錢,還是從領取報酬者的所得中代扣?
- 再弄清楚所得性質。 是薪資所得(代碼50)、執行業務所得(代碼9A),還是講演與稿費收入(代碼9B)?
- 最後才計算金額。 單位要按月看薪資差額;個人則看六類所得、適用門檻與投保身分。
因此,同樣是一筆 30,000 元的講師費,可能使單位在當月產生補充保費,也可能需要代扣講師本人的補充保費,但不代表所有講師費都一定要繳兩筆 2.11%。
如果所得分類有疑慮,可以先向國稅局說明實際課程與勞務情境;扣費門檻、投保身分或免扣資格則可再詢問健保署。也記得留下計算紀錄、領款憑單、繳款證明與必要附件,後續才能與〈怎麼核銷〉對照。
本文以社區協會與地方實踐的常見給付案例說明,補充保費率為 2.11%,2026 年最低工資月額為 29,500 元。不同健保身分、特定免扣資格及其他所得可能有例外;實際申報仍以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參考:健保署|補充保費計算與門檻、健保署|投保單位按月計費、健保署|保費四捨五入方式、財政部|講演與授課鐘點費差異、財政部|執行業務所得。
若還需要區分9A、9B、50類所得的預扣稅額,可以接著閱讀〈預扣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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